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加强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是运用市场机制,贯彻政府采购精神,充分发挥集团和规模采购优势的一种采购办法,是学校物质供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及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三条 科研与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组织与协调管理工作,校监察审计处实行监督。
第四条 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信息将在石油大学校园网息网页或以其它方式发布。
第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将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我校及各种国家及政府投资,如“211”工程、重点学科、国家或省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单台或批量同类设备金额在万元(含20万元),用汇在2.5万美元以上(含2.5万美元)的仪器设备。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3、自制设备。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总体要求
(四)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完成单位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公司的其它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含三个),可改为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要求及设备明细;
(三)进度、时间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 招标小组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办公室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或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三)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负责。评标组由项目单位、科研与设备处、审计处、财务处及有关专家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六条 参加评标人员必须在5日前得到招标的相应资料,了解招标的详细内容。
第十七条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上综合因素,如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培训等作为综合评标依据,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第四章 签约、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由项目单位与科研与设备处共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确定合同文本。由科研与设备处代表学校正式签定,进口仪器设备由科研与设备处委托外贸公司签约,并代办机电审批及免税手续。
第十九条 所有招标项目合同须签定一式四份,科研与设备处留存两份以备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期中,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应商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若协商未果,应速报行政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