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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校车“特权”在于消除隐性路权特权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6-05-04 10:57 围观1768次

  接连被曝光的校车安全事故举国震惊,平均每天死于非命40人中小学的亡灵让政府如坐针毡,由此催生了国务院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规定了校车的三项路权特权,这三项特权就是“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公安部也表示要给予校车最高路权。然而,如何有效保障校车能够真正享有这些路权特权,仍然有待观察。

  首先“允许使用公交专用道”即使算的上一种“最高路权”,其现实的适用范围实际上也非常狭窄。一方面,目前我国城市的“公交专用道”数量并不多。统计显示,2010年底,全国公交专用车道仅3726公里,而全国城市道路行车里程至少在25万公里以上,前者仅为后者的1.5%。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校车安全问题最突出的地方并非城市而主要是在农村,在乡村公路上。数据显示,近5年,校车事故死亡学生中的74%为农村学生。最近接连发生的甘肃正宁、江苏丰县校车事故也是在农村,在乡村道路上。我国广大的农村并无“公交专用道”,赋予农村校车这方面的路权,显然只是好听并不实惠,没有多大实际价值。

  其次,“道路行驶特权”并不能保证校车的安全,校车安全要给予更多的保障性制度安排。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的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显示,校车事故原因概括起来就是: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规定;超员+逆行+超速。我们应该看到,校车无论超员也好,逆行也好,还是“霸王车”式的超速,其实都是“特权车”的写照。所以在赋权式的立法上,我们即使给予校车“最高的路权待遇”,也绝对不是把一辆辆校车打造成可以横行无忌的“霸王车”、“特权车”,而应该是一辆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自律行驶、关爱和尊重生命的“人性化”安全校车。就此意义上来理解校车的最高路权问题,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系数及校车司机的规范化管理。校车的生产技术标准、出厂质量检验标准、行驶里程的要求和保养维护标准,都应该要严于普通车辆;要应该建立和完善校车驾驶人资格准入制度,不是什么样的司机都可以开校车,比如说“校车司机要要求三年以内没有满12分的违章记录,比如没有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在重大事故里面没有负过主要责任,没有酒后驾驶,没有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等等。通过这样的限制性要求,来保障校车的“特权”,让校车的“道路行驶特权”真正成为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和生命安全的特权!

  最后,我们认为,落实校车特权根本在于要消除道路行驶的隐性特权。道路路权的特权基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显性特权即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行驶的优先权,如国家重要领导人公务或礼仪车队优先通行权、特殊车辆执行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通行权等,这样的路权特权社会公众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是一种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路权特权。另一种路权特权就是所谓的隐性特权,这种隐性路权特权主要表现为为了方便少数特殊人物的车辆通行权而限制多数民众的车辆通行权、部分特殊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时间不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滥施特权等。这样的路权特权长期以来为社会公众所诟病,因为这样的隐性特权本质上是少数人少数车辆耍特权侵犯公众路权,挑战相关道路管理法规的权威性!道路行驶的隐性特权既然可以挑战法律权威,那它就必然存在着对校车路权特权的侵权隐患。我们用校车安全条例可以赋予校车路权特权,但是校车安全条例却无法消除这些隐性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隐性特权不消除,校车的路权特权也只是一句空话。所以,维护校车安全的路权特权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特殊人物特殊车辆的隐性路权特权!

来源:湖北网台 责任编辑:小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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