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体育局联合市教育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意见》指出,我市公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将会利用节假日对市民进行开放。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收取费用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办学校的体育设备设施向社会开发是件好事,资源优化配置,可以更合理的利用,强化全民健身的风气,但是笔者有三个顾虑,或者说这个意见有三个值得深思弊端,现在拿出来与读者讨论一下。
首先,校园安全问题。虽然是在节假日开放,但节假日学校里也可能会有学生,比如搞活动、演出之类的,尤其是小学校园的安全问题更令人担心。一旦把人放进了校园里,校方管理人员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人,再说,节假日学校的管理和保卫人员也相对少。那么,校园的安全如何有效保障?
其次,开放之后的管理问题。节假日把人放进来搞体育锻炼,需要更多的管理人员参加,比较校园财产安全巡视、设备设使使用监管、纠纷处理等,如果这些管理人员都由学校方面负责,那么无疑会给学校增加人事、经济和精力上的消耗,这个如何妥善解决,是个问题。
最后,是收费和收益监管问题。学校对外提供体育设备设施并不是纯公益性的行为,而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虽然这些收费标准的必须要符合规定,有没有专门的第三方部门监管呢?如果没人在中间协调,大多数人会因为收费贵放弃去学校的体育场所。这样一来,学校的对外开放就会变成形式,你收费贵人家不来这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太便宜,或免费,那么带来的损耗说不定会落到学校——学生身上,又会形成新的不合理。至到学校负担过重,无力承担,最终对外关闭。
此外,虽然意见中规定了收取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问题还是这个,谁来监管?如何保证?
笔者非常高兴学校的体育场所可以开放,但是,这三个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能不能有效的解决,将会决定这个《意见》能不能走得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