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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合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 由学校自主定价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8-02-09 11:21 围观403次

  合肥市物价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截止到2月8日)。根据通知内容,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合肥市将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具体内容如下:

  一、改革民办教育收费定价形式

  (一)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1、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2、放开民办国际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试点民办普通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经备案,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4、简化暂未列入试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二年。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和质量、参考周边同类价格水平,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审核后执行。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

  民办学校(含试行期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

  5、探索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法人为政府委派的民办学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调整收费政策时,收费公示要及时进行更新。

  (二)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三)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四)建立民办学校退费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学校对外公示退费办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公布自主定价学校清单。按照监管权限,建立市、县两级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清单,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自主定价学校每年4月底前需将上一年度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及支出情况,学费、住宿费服务内容和奖助(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报表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推行价格服务承诺。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进行公开承诺。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与收费标准一并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三)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一些违反价格承诺、价质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假借民办学校名义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

  (四)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指导试点学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自觉执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物价局可参照执行。

来源:合肥市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李瑶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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