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众开放校园体育设施,这样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但整体的实施情况却只能用“呵呵”来形容。
今年5月1日,《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上海市试图用新一轮的政策打破固有的局面。
据全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扣除高尔夫球场)数据显示,在上海市各系统体育场地面积占比中,体育系统占比8.5%,社区体育场占比12.4%,而教育系统的体育场地面积则占比50.5%。
全国其他地方与上海整体情况大体相同,绝大多数的体育场都在“封闭”的学校里。笔者在查阅“向民众开放校园体育设施”的相关资料时发现,这样的文件年年有、处处有,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总体的执行情况却很不乐观。更直白点说,基本上就没什么学校在执行。
有些地方虽然年年发布校园体育设施的开放情况,也在网上公示了开放的具体学校,可是当想锻炼的人们到了校门口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开放学校依然大门紧闭。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彻底沦为了“口号文件”,所取得的相关成果,也不过是自我安慰的面子工程罢了。
向公众开放校园体育设施的重要意义无需赘言,国家也三令五申,为何到了学校的层面就执行不下去呢?总结起来,几个关键性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正面的解决。
谁来管?
如果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就必然要投入相应的管理人员。不用多说,相关管理责任一定会落到体育老师的头上。这是一项并不轻松的额外工作,学校是否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呢?就目前的大环境而言,我们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更直白点说,完全持悲观的态度。即便是学校愿意为此付钱,恐怕也没有那么多的人手。现在的学校都是几个体育老师承担几千名学生的教学任务,业余时间哪还有精力去接受如此繁重的任务,这是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本校教师进行管理是一个根本推行不下去的方法。
如果引入第三方管理,除了费用问题外,还牵扯到资质、合作形式、责任划分等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学校来说,实在是牵扯太多的精力,而且但凡有一个环节没处理好,就会带来无限的麻烦。与其这样,还不如让本校教师管理。让本校教师管理,就会出现之前提到的问题。所以,在相关的管理问题上,这是一个死循环。
谁出钱?
我们假设管理问题已经有办法解决,那么下一个问题就又来了。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设施维护,都要面临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这笔钱要谁来出呢?要学校来出?学校有钱没钱先放一边,这样做显然是有失公平。如果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费,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呢?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区县、市哪个级别?在没有相关文件明确指示的前提下,这是学校这个级别的单位无法承受之重。
出了事谁负责?
一提到公共设施,“国民素质”四个字就会成为绕不开的话题。虽然近些年来国民素质在显著提高,但整体情况仍然令人堪忧,对于公共设施的不爱惜甚至破坏行为随处可见。如果真的向公众开放,一旦管理跟不上(真的很难跟上),体育设施损毁严重,正常的体育教学恐怕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另外,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校园体育无法挣脱的枷锁。如果校园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那么安全问题就将成为学校挥之不去的梦魇。随着国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很多人也学会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作为“管理者”,“相关责任”是根本躲不开的,至少经济赔偿是逃不掉的。一旦有人在学校内受伤,那学校就等着坐上法院的被告席吧。
综上所述,在相关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之前,学校的体育设施只能无奈的选择不开放。
针对以上问题,《办法》首先明确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其次,学校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
不仅如此,上海的各区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这是后勤保障的重要环节”,上海体育局副局长罗文桦强调,“正是有了这样的责任保险,学校未来才能够在面对市民开放时更加安心。”
当然,《办法》还针对管理经费问题,明确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给予经费支持;学校可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种开放管理模式,也可适当收取费用。
至于开放的时间,上海市体育局将“自主选择权”交给了学校,然后,将校园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置于“上海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市民的运动选择提供最直观服务。
从《办法》中不难看出,上海市体育局对相关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思考,所提出的举措很有针对性。不过,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将每个环节细化,并将政策落实到位。
《办法》究竟是改变国民体育设施使用状况的“革命性”文件,还是茫茫“口号文件”当中的一份子,这还需要时间的考量。不过,就目前我国体育设施使用的总体情况而言,至少在寻求改变的层面上,上海民众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九条(经费支持与保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模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进校管理)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
进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相关管理制度,安全使用体育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文明开展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