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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巩固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成果,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宿舍、食堂、附属医院等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和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及事务性使用的设备、家具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 5.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它:指不属于上述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主要以原始价值为依据。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原始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所区别。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入帐。车辆的购价包括车辆购置税。 2.自制固定资产,按购建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入帐。 3.无偿调入、接受馈赠及旧存不能查明原价的固定资产,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参比同类设备现行购价,结合其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也一并入帐。 4.调出、变卖、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5.房屋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以及设备新添部件等按实际开支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调减原值。 6.兴建房屋或建筑物征用或购置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费用,计入其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 第五条 市教委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管理部门之间明确职责、确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应明确财务部门牵头负责。 第六条 房屋建筑物在施工完成前,统一归口由基建部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施工完成后,由基建部门移交财务部门及具体使用部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管理;房屋建筑物的维修与使用则由使用部门或其他专设机构负责。 设备管理,由财务和设备部门共同完成。财务部门负责全部设备的价值管理;设备的实物管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或几个职能部门,负责某一类或几类设备的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职责权限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承担的责任。包括领导管理体制。 2.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内部的财务控制制度。 3.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目录;实物资产的分类标准;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产权的登记;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保养、转让、报废等各项制度和规定。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4.监督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日常的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审批制度和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 5.资产管理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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