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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4/11/5)    浏览人数:1128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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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一、为了加强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三、审批权限
1.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含10万)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单价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由各单位按本细则规定自行处置。
3.单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由市教委审批。
四、申报要求
1.按报废、报损、调拨、出售四种处置形式分别申报。
2.车辆单独申报。
五、申报所需资料
(一) 报废(一式3份:主管部门;申报学校财务、设备部门各一份)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申报单位填写、表样式见附件1)。
3.《固定资产技术鉴定表》(申报单位填写、表样式见附件2)。
4.资产清单(包括内容:资产编号、名称、型号、单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
(二) 无偿调出(一式四份:主管部门;调出单位财务、设备部门;调入部门各一份)
1.调出单位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清单(内容同上)。
4.《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表样式见附件1)。
(三) 报损(一式3份)
1.申报单位的申报申请(加盖公章)。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
3.非正常资产损失,有关部门对造成直接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表样式见附件1)。
(四) 出售(一式3份)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
3.《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表样式见附件1)。
4.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及财政部门确认文件。
5.购买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无偿调拨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利。
(五) 车辆的处置(一式3份)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
4.《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表样式见附件1)。
五.其他
    各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财政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出售价格调整有关资产帐目。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无偿调拨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利。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各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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