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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在单位布局结构调整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有序、安全、不流失。 二、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资产清理小组,以市教委批复日为资产清理基准日,在2个月内,对单位占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填写资产占有清册,编制资产清理报告并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三、调整中,凡产生国有资产转移的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资产清理。 ㈠清理财务帐。对单位的货币资金要认真清点。对往来帐款,要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实,并取得对方认可的书面凭据。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逐项清理登记成册。对出租的房产、地产应收的租金要及时足额收回。财务清算中,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帐目凭证,严禁抽逃资金,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公款。 ㈡清理固定资产。各单位在清理时不得将物资、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严禁抽逃资产或隐匿财产。 ㈢清理对外投资。清理实物资产投资帐,要与投资对象明确所投实物资产的产权关系;清理现金投资帐,要了解现金投资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对外投资、持有企业股权的清册。 ㈣清理单位所属企业。重点是列出一份所属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的详细名单。 ㈤编制资产清理报告。 四、做好国有资产交接工作。资产交接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参加的资产交接小组,依据资产清理报告的内容逐项清点核实,做好财产入库登记工作。 五、明确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布局结构调整中防止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应严格把关,组织协调,认真做好清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撤并单位的财务、资产移交工作应由责任人负完全责任。 在清理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固定资产变卖、无偿转让或报废,不得将资金转移,不得私分或突击发放钱物。 在单位未办理完毕资产、财务和会计档案交接工作之前,有关人员不得离岗,责任人不得推卸领导责任。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后,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重点是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专人分工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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