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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4/11/5)    浏览人数:1237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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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补充通知

   市属市管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京教财[2001]2号文件精神,车辆、房屋和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每批次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市教委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二. 各预算单位处置以上标准的国有资产,首先向市教委科研处或基建处申报,经以上业务处室及财务处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审批。
三. 各预算单位申报时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学校向财政局以正式公文形式提出的申请报告;
2. 填报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3.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 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 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核准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单位的资产、资金账目。
五. 本通知第一条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仍按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京教财[2001]2号)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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