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不断更新,各资产保管单位有一批多余报废物资急待回收处理。可是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后,回收处理部门要自行负担各项运行费用,影响回收处理工作的开展。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多余、报废物资的及时回收处理,多为学校收回资金,特对多余、报废物资回收处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 继续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凡属我校国有资产中的仪器、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的多余积压和报废物资的处理,对外调拨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中有关申报,报批工作由该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多余报废物资回收与管理工作、对外调拨手续工作由后勤集团物资服务中心负责。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卸零件和对外进行处理。
二 严格执行分级审批的规定。在回收处理工作中,凡涉及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或外调,必须按国家教委教财司(1990)193号文件规定办理手续。即单台(件)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或外调,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单台价值在一百万以上的由国家教委组织鉴定和审查),报教委计财司审批。单台(件)价值五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或外调,一次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教育部计财司审批;一次总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校审批,报教育部计财司备案。
三 办理多余、报废物资的审批程序是:
1.使用单位、实验室列出清单,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报批表。
2.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院公章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
3.资产管理处归口审查,转报审批单位批准。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应按报废上报审批,不要把已报废的物资列入多余,以免造成回收处理的困难。
四 多余、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程序是:
1.经主管部门批准列为多余、报废的物资,由资产与实验管理科通知使用单位和物资服务中心,准备回收。
2.凡属多余物资在校内调剂的,由调出单位写出报告,经双方单位主管院、部、处领导签字盖公章,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
3.对校内难以调剂的多余物资,由物资服务中心安排回收入库,建账管理。
4.对向校处调拨处理的物资由资产管理处聘专家,提出拟调拨处理价格,按第二条审批权限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后,到资产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办理销账、销卡手续。
5.物资服务中心办理财务收款和对外调拨手续。
6.报废物资由物资服务中心回收后,原则上应交废品公司收购,不再向社会调剂。对有拆件、修复价值的设备,如校内单位需要,可做优先考虑,只收取服务费后调出,校外单位需要,由资产管理处洽商价格,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原价五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原价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报资产管理处处长批准。
五 多余、报废物资处理后收回的变价收入、残值的财务管理办法:
1.校内调剂物资,在物资原价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实行转账调拨,转办固定资产手续。如调入单位为校内独立经营实体,则实行有价调拨,按向校年调拨办法执行。
2.多余物资向校内实行有价调拨,为价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
提取20%收入,作为物资服务中心清理、搬运、管理、对外联系等费用;30%增加当前学校教学设备经费;50%作为上交单位购置设备使用,学校收入,交学校,需按申报**购买。横向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设置,有偿调拨后,提取20%作为物资服务中心清理、搬运、管理、对外联系等费用;2%增加当年学校教学设备经费;60%作为上交单位购置设备使用。
3.报废物资处理的残值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使用:
提取30%收入,作为物资服务中心清理、搬运、管理、对外联系等费用;30%增加当年学校教学设备经费;40%作为上交单位购置设备使用。
4.为利于开展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上述变价收入及残值分配,由资产管理处财务每半年按规定比例结算,并拨到有关单位的财务户头上。
注:由于机构改革,已撤销部门的职能由新成立的部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