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我校《关于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防止与减少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制定本管理细则。
为保全国有资产的完整,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当事人要做到教育与赔偿、处分相结合,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一、赔偿范围:
1.凡属机器、仪器、工具等实验设备,因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或因不知性能任意妄动等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
2.因保管人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丢失、损坏,应追究责任并需赔偿。
3.设备使用期限已满,元件严重自然老化,因此种原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损坏,不在赔偿之列,但必须以正式的技术鉴定报告为准。
二、物资设备损失的价值估计:
1.物资设备损坏较轻尚能修复使用的,按修复需要用的器材、人工等费用估价进行赔偿。对于修理后不能恢复到原性能需降级使用的按下列计算:
赔偿金额=予计(或实际)修理费*(1+10--100%)
2.物资设备损坏须报废的,按折旧程度减残值估价赔偿。
赔偿金额=原价*(耐用年限—已用年限)/ 耐用年限—残值
设备的一般耐用年限暂定为10年,微机等为5年。
3.丢失物资赔偿金额不减残值。
三、赔偿的确定:
1.关于丢失物资
(1)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赔偿费按赔偿金额的10—30%赔偿。
(2)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赔偿金额的10—50%赔偿,但最低赔偿费不低于50元。
(3)带有生活性的敏感性物资如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录相机等,按原价的50—I50%赔偿。
2.关于损坏仪器设备
(1)对于责任人因初次使用或不熟悉,操作发生偶然损坏事故,按赔偿金额10一30%赔偿。
(2)对于一贯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不负责任的,多次造成损坏或有意隐满实情的人员按30一50%赔偿。
(3)损坏赔偿金额一般不多于同等价格线的丢失物资的赔偿金额。
(4)若赔偿金额过多,本人无法承担应提交学校研究做特殊处理。
(5)对有意破坏损失很大,情节严重并态度恶劣者,除报请学校给予处分外,重大严重事故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回全部赔偿金。
四、减轻或免于赔偿的范围:
1.仪器设备的耐用年限已满或已逾折旧年限(但不在更新淘汰之列仍在使用的),考虑减轻。
2.过去已有损坏记录不止一次的设备(但经多次修复使用,已基本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考虑减轻。
3.如实反映情况,检讨深刻,情节及影响不甚严重者,考虑减轻。偶尔造成损失者,可考虑减免,但要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以上情况各部、处、室、校主管部门,可按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损坏价值的大小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共同协商赔偿事宜。
五.赔偿的执行及手续:
1.无论教职员工及学生损坏仪器设备等资产或保管人失职,损坏或丢失资产时,应及时报主管人及单位,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单一式四份,经科(室)、处(部)、校审批,提出处理意见,交总务处、财务处备案并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2.经批准后,赔偿费由当事人向财务处缴纳。如一次无法缴清者,本校职工可申请分期缴纳,半年内付清。本校职工一般由财务处在工资内分月扣款,不足部分由本人筹措。学生及外单位人员由所属或接待部门向其所在单位及本人索赔。索赔无效者,由财务处在其部门创收或主管人的有关款项中扣回。
3.拒不缴纳或逾期没能付清赔款的学生,应暂停登记本门实验课成绩,直至赔款缴清并端正态度后,方可补记成绩。
4.赔偿费由财务处单独列支,作为学校设备修理费与购置费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