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指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和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
二、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分项或分包实施的,在公开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前提下,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采购人公布的控制金额须依据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计划出具,若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与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计划不一致需报经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签署意见。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公布的控制金额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废标理由,但各分项或分包的采购结果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