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及移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从证据分类上看属于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第1款第(八)项新增的“电子数据”。手机电子证据取证是一项流程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找专人负责才能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手机是高科技通讯设备,特别是智能手机功能更是堪比电脑,上QQ、聊微信、看小说、看电影、看新闻等等,具有较高的智能技术水平。与电脑电子数据一样,手机电子数据也具有自动生成性、易变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修改、删除,非专业人士无法进行识别和恢复,而且即使提取到也易被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质疑。
手机电子证据取证协助警方破获众多案件
日前,重庆某检察院受理一起强奸案,侦查人员以拍照方式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案发后发给被害人的悔过短信,该短信在来源处只显示了“郑某”的姓名,没有附带显示电话号码。在法庭审理阶段,郑某及辩护人辩解该短信不具有客观性,并一口咬定该短信不是他所发送,可能是侦查人员将来源于其他人的短信篡改后显示为“郑某”,法庭认为该条短信具有瑕疵不予采信。
手机电子证据取证破获诸多如抢劫、贩毒等大案特案
手机电子证据取证,主要是指恢复已被破坏的计算机数据及提供相关的电子资料证据,具体而言,是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过程,整个过程繁琐复杂、专业性高,如有一步操作不谨慎或是不规范,就有可能出现证据不全或是证据不符司法取证要求的问题。
因此,侦查人员扣押手机后,应当送交技术部门或者委托通信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手机电子证据取证,他们可以通过符合司法认证标准的专业手机电子证据取证专业装备如“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等进行数据提取和固定,可以保证手机电子数据得到全面、客观收集,被损毁、修改的数据信息能够被正确识别和恢复。
技术人员借助“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等专业装备进行手机电子证据取证
当然,在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对信息内容无异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也可以将手机信息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制作。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二是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等与信息有关的人对打印内容予以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