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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规定:新建小区须配套幼儿园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6-12-01 09:35 围观426次

  11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该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这意味着,若条例获得通过后,浙江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都将配套建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5年12月,全省共有幼儿园8908所,其中民办幼儿园6676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4.94%;适龄在园儿童190.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118.87万人,占在园儿童的62.51%;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7.1%。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虽取得明显进步,但相比其他教育,整体发展体系还不够完善,等级水平还不够高。”省教育厅负责人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说,特别是在人口急剧增长的城市和乡镇以及农村地区,学前教育资源还比较紧缺,有些大城市和城镇幼儿园超班额的情况比较突出。不仅如此,幼儿教师队伍力量也比较薄弱,一些非在编教师收入待遇较低,岗位吸引力不强,队伍流动性大。

  眼下,入园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围绕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优质资源不足、分布不均问题,条例草案强化规划布局,落实配套建设,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优先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并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应当先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按期交付使用。针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或者配套幼儿园达不到规划要求的情形,条例草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中小学闲置校舍或者其他公共资源,将其优先置换、改造成幼儿园或者通过购置、租赁场所等其他方式使其达到布局规划要求。

  针对幼儿教师队伍力量薄弱的现状,条例草案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资格准入、工资待遇、技术职称评定以及职业提升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幼儿园教师执行与中小学教师相同的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卫生保健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技术职称评聘政策。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来源:宁波网 责任编辑:云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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