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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备采购可以“任性”吗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8-05-11 16:28 围观1163次

  政府采购的产品中占大头的都是通用类产品,但是学校科研院所往往会采购一些相当稀有的科研仪器,这些产品由于技术性能特殊,所以采购流程方法会和通用产品有所区别,采购人相对可以“任性”一点,但是任性过头了一样会违规。

  近日财政部发布563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的主角就是“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项目X射线技术分平台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重新招标项目”。

  投诉驳回项目废标

  投诉人胜利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采购人中科院高能所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而是自行组织评标委员会。

  但是这个投诉被财政部驳回了,原因在于,因为采购产品属于科研设备,2016年财政部发了一份通知——《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赋予了科研仪器采购的一些特殊权限,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因此,投诉被驳回了但是财政部却发现项目还存在五大问题,一是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二是中标公告未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三是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四是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内容;五是未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后判定虽然供应商投诉被驳回,但是项目却被废标了。

  科研设备采购特权仅有两项

  实际上《通知》赋予科研仪器的采购权限只有两个;一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二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除此之外其他的规范和通用产品一般无二,相反《通知》还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来源:今日采购舆情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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