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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印发《“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2-01-14 09:55 围观1432次

海南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组织申报省级场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史志工作机构,洋浦经济开发社会发展局、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各类场馆:

  《“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海南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省直部门和各市县鼓励和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各类场馆参照《办法》中的遴选认定条件申报“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请将附件2、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纸质版送至海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电子Word版发送至电子邮箱65230825@163.com,联系人:陈玫汐,联系电话:65230370。

  各市县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场馆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并做好相关的遴选认定工作,并将遴选认定的市、县级场馆名单报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海南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意见》(文物博发〔2020〕30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充分利用我省博物馆、史志馆等各类场馆资源加强大中小学生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琼教基〔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类博物馆、史志馆、规划展览馆和革命纪念馆等在大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认定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申报认定的对象与条件

  (一)“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申报认定的对象

  海南省境内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内容的革命传统类(全省各个时期地下党革命斗争史以及解放军解放海南有关的纪念馆、纪念地、遗址遗迹、爱国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类(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历史建筑物、历史文化遗迹、历史名人故居等)、重大建设成就类(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成就的城乡先进单位、重大工程等)、自然人文景观类(体现爱国主义教育、海南特色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和民族特色类(体现海南少数民族特色的优秀文化场所)等活动场所,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申报认定的条件

  1.申报“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明确的主管部门。

  (2)正式公开运行1年以上,常年或定期对社会开放。

  (3)具备开展一定规模教育活动的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规划和落实学生教育工作。

  (4)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主题鲜明、意义深刻、形式多样的教育内容,在省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要求,场馆内外环境整洁舒适。有针对学生群体的安全管护措施,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6)能以青少年教育为重点,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适合大中小学生特点的各类教育活动。

  (7)共建共享成效突出,至少与周边一所学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定期联系和组织活动。

  (8)社会效益明显,服务质量高,对学生提供免费开放或优惠收费服务,3来平均接待学生人次不少于3来平均接待总人次的20%。

  (9)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制度,保证学生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推进。

  (10)管理规范,近3年来没有受到行政管理或执法机构的处罚。

  2.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申报单位符合以下特色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场馆资源开发力度大,除主题活动外,开设有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适合大中小学生特征的系列课程不少于5门,满足不同学段学生的教育需求。

  2管理手段先进,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微博公众号,常态化提供方便师生和家长查询的各种服务信息(开放时间、联系方式、活动内容等);开发有面向学生教育的信息管理系统。

  3编有中长期(2至5年)发展规划,能够加大对学生教育工作人财物的投入。

  4学生教育工作效果显著,每年接待的学生人次不少于3万;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重要表彰、荣誉、教育研究成果等。

  二、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申报认定的时间与程序

  (一)申报认定的时间

  “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申报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申报,具体时间和事项以省教育厅和省旅文厅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认定的程序

  “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评选认定,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具体申报程序为:

  1.属地受理。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经县、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择优向省教育厅申报。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申报(见附件2)、和自评打分的《“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遴选认定标准》(见附件3)。

  (2)营业执照、法人资质、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书。

  (3)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包括场馆介绍,陈列展览大纲,主题活动与课程目录、大纲,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单位财务状况说明,以及近3年在学生教育方面的管理、建设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反映场馆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资料等。

  2.省级评审。省教育厅会同省旅文厅,组织熟悉场馆育人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中《“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遴选认定标准》,对报送材料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与现场评估,出具评审意见。

  3.公布认定。省教育厅会同省旅文厅根据评估结果初步确定“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候选名单,报海南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认定为“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由海南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扶持政策

  (一)被认定为“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省教育厅可会同有关部门,择优向教育部、中宣部等单位推荐参加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评选活动。

  (二)市、县教育局组织辖区内大中小学生到“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开展学习活动的,按研学旅行给予经费补助。

  (三)对学生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可优先考虑将其列入向大中小学校重点推荐的学习场馆名单。

  (四)遴选认定为“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四、“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运行与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

  “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1.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积极接纳省内外学校组织学生利用场馆开展学习。

  2.要努力挖掘场馆思想文化内涵,积极开发场馆资源,丰富场馆育人项目,拓展场馆育人内容,增强场馆服务学生教育的后劲。

  3.要结合各自特点,不断完善课程体系,精心组织主题活动。尤其是要围绕重大主题、重要时间节点,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特征,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创新活动形式,通过举办富有特色的主题活动,提高对学生的教育效果。

  4.要强化领导责任,规范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持续提升面向学生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5.要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旅文厅不定期抽查与监管,每年年底前报送当年接待学生的情况总结及相关数据,同时要建立学生教育活动档案并及时反馈学生教育活动评价情况由省教育厅和省旅文厅进行年度考评。

  (二)实行周期管理

  1.“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3年期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旅文厅牵头组织复评。复评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执行。

  2.复评达标的(得分不低于105分),继续保留“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

  3.复评不达标的,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达标的,继续保留其称号。整改不达标的,撤销其称号。

  (三)严格执行退出制度

  1.已公布为“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的单位,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确认后,予以摘牌退出处理: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海南省青少年教育场馆”称号的。

  (2)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

  (4)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5)列入行业重点整治对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摘牌书面意见的。

  (6)一年内没有接待学生团队,或运行不正常、难以为继的。

  (7)其他原因必须摘牌退出的。

  2.发生需要摘牌的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1)各市县教育局或省直相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掌握所辖各场馆的运行和纪检、监察、公安、环保、卫生、媒体等部门及群众投诉等提供的情况,对相关场馆出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提出处理建议。

  (2)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核,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召开场馆育人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查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确定是否摘牌。需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规定进行上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摘牌。

  (3)如有中央、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交办情况的,以及省教育厅直接掌握有关情况的,可由省教育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并予以摘牌。

  五、附则

  (一)市、县级场馆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当地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二)本办法由省场馆育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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