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承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代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表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通知》强调,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应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通知》要求,严格采购人代表的委派程序,原则上采购人代表应为本单位人员,严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其选用采购人代表。确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本单位难以确定合适采购人代表,需聘请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应当聘请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回避禁止规定,明确了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3种回避情形,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的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通知》明确,要严格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等资料归入项目档案妥善保存,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