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搅拌机、三无胶水黏合……调查显示,造价80元/平方米的低价劣质塑胶跑道中,塑胶颗粒只占不到40元/平方米,中标价则接近120元/平方米,部分政府指导价是180元/平方米。招投标中重低价而轻安全问题突出再次引起了采购人的注意,有人担心最低价中标的结果势必会带来低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最低价中标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是有法可依的,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评标方法,其立法初衷就是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据招标代理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管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在评标过程中都是倾向于低价中标。
对于采购的评分方法,既然制度设计了最低评标价法,就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说的朴素点,谁都希望花最少的钱买最好的东西。
最低价中标有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采购实践中,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资金、设备、业绩上都不具备竞争力,只有通过压缩利润空间打入市场,甚至于赔本赚吆喝求得生存。有些长期占据市场的企业,形成了寡头或利益联盟,一旦有中小企业打破市场的垄断,以价格优势获得中标,利益联盟就群起而攻之,试图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商家是趋利的,企业投标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价值,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价格只是价值的其中一种体现形式,短期经济利益、长期经济利益、社会价值、市场占有率等都是“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最低价中标是商家权衡了利弊的最终选择,这种选择是中性的,也许其牺牲的是短期经济利益,但肯定是有其最终目的的,可能是为了获得一个市场,可能是追求项目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只是为了获得一个形象,但其最终是得利的!
有人认为,最低价中标使“企业无法对研发创新产生兴趣,只能挣扎着活在当下”。事实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会因最低价中标而消失,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把企业缺乏创新力归责于最低价中标有失公允。最低评标价法是采购制度与实践的最终选择,不知有法律支撑、民众支持、效果明显的最低价中标,到底搅了谁的局,动了谁的奶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