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目前大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设在投标截止日期前N天递交,甚至把截止时间规定在报名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递交。对此做法其公平性及是否有失公允,众说纷纭,以下为网络及出版物整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条例》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规定,其投标无效。包括二层含义:一是到投标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二是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无效的结论属于评标意见的组成部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做出。
在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或减少开标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的分析决策时间,对供应商不公平,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
源头管理是关键
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分开来设置,操作起来不仅不方便,而且会带来种种问题。但是,为什么实践中还是会出现这类情形?
投标保证金提前截止的动机,大多是为了提前获知有意向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以此确保项目顺利开标。建议,为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提示性文字“投标人应于X年X月X日之前汇出投标保证金”,避免出现“截止日期”等强制性字眼。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汇出投标保证金,不能依据上述提示性文件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因为这些不合法合规的招标文件背后,可能隐藏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合谋的串标行为。这些规定可能是投标人在买通采购人后撺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如此设置,以此在不容易关注到的地方给其他供应商“埋雷”,从而导致竞争对手投标失效。“这些做法极有可能导致项目废标,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招标投标活动向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氛围,投标保证金早交一天,就意味着可能早被竞争对手觉察一天。如果投标保证金不是收取固定金额,而是按照各家报价的比例收取,那么竞争对手甚至可能通过窃取投标保证金汇款信息来得知其报价。因此,建议,代理机构应尽量打消供应商的顾虑,减少引起此类问题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积极寻求潜在投标供应商的信任。
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保证金的退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