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教学使用的J4144型鸽骨骼标本。
1 产品特征
1.1 标本由成熟家鸽制作。
1.2 标本以站立的自然态固装在底座上,多附颈椎一块。
1.3 标本显示中轴骨骼的头骨、舌器骨、13~14块颈椎、5~6块胸椎、愈合荐椎(综荐骨)、6块尾椎、尾综骨、5对胸椎的肋骨(每条肋骨各包括椎肋和胸肋)胸骨和龙骨突出。
1.4 标本显示附肢骨骼的肩带(包括肩胛骨、乌喙骨和锁骨)肱骨、桡骨、尺骨、桡腕骨、尺腕骨、腕掌骨、三个指骨(其中第一指一节、第二指两节、第三指一节)、腰带(包括骼骨、坐骨和耻骨)、股骨、膝盖骨、胫跗骨(或胫骨)、腓骨、跗蹠骨。一块第一蹠骨和四个趾骨(其中第一趾二节、第二趾三节、第三趾四节、第四趾五节)。
2 技术要求
2.1 应符合JY153—82《脊椎动物骨骼标本通用技术条件(试行)》的规定。
2.2 舌器骨串装在原位上。
2.3 附巩膜骨,其中一块装在眼眶上,另一块固装在其同侧相应位置底座上。
2.4 鸽骨上的角质喙,趾骨上的角质爪和前后肢长骨中的骨髓应去掉。
2.5 另附的颈椎应取第三至第十二节间中的任意一节,按自然位固装在与颈椎相对应位置的底座上。示其马鞍型椎体(异凹型椎体)。
2.6 最后二节颈椎上应各具一对游离的颈肋,其中第二对颈肋上应各具钩状突一个。
2.7 至少前四对胸椎的肋骨直接与胸骨连接,第五对肋骨中的胸肋也可附在前一对胸肋上。
2.8 至少前3~4对胸椎的椎肋上各具一个钩状突(以自然数为准),前一个突起应贴在后一条椎肋的上面。
2.9 第一趾骨向后,其余三个趾骨均向前,间距均匀。
2.10 位于乌喙骨之间呈V形的韧带应保留。
2.11 除应贴的常规号签外,与飞翔生活相适应而愈合或变形较明显的各骨如:腕掌骨、第一至第三指骨、愈合荐椎、尾综骨、胫跗骨骨和跗蹠骨等应分别标注号签。
2.12 标本具下列一项时为二级品:
a.骨色较黄或体态欠佳;
b.缺游颈离肋一对或断缺退化的颈肋1~4条;
c.较明显的畸形骨片不超过一处;
d.配接断裂的骨片不超过两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生化地室和武汉教学仪器厂联合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