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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1-06-19 15:42 围观658次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财务关系隶属省教育厅的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院校”),为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指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院校系指财务隶属关系在省教育厅,年度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的普通高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
    第四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
    第六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按当年发布的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上采购目录中属通用项目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 省属院校分散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采购。
    第十条 省属院校基建、维修项目,省属院校自身具有招标能力的,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事宜。自身无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已获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省属院校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确需采购外国货物的,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应根据采购的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能,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方式。达到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省属院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单独编制本校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基建、维修项目,省属院校无论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还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均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编报月度政府采购清单 (计划),申报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资金实行直接支付,采购统计信息定期报送财政部门等。
    第十五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含省属院校按规定自行采购)招标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的渠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纸或网站上免费发布。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十六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类签订采购合同。
   ﹙一﹚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合肥地区:由采购项目所属院校作为买方、省教委招标中心作为鉴证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合肥以外地区: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作为受托买方、省教委招标中心作为鉴证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1、合肥地区:由采购项目所属院校作为买方、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省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将签定的合同抄送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以便采购资金结算;
    2、合肥以外地区: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作为受托买方、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鉴订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必要时,邀请有关省属院校参与合同的签订。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省属院校作为买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 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省属院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送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一式二份),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集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报验收单。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拨付及核算


    第二十一条  除省属院校经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归集资金。省属院校的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同时, 落实、归集采购资金。使用预算内资金的,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不拨付各校;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从相关学校的财政专 户转入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 使用其他资金的,必须先汇入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的专户,再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集中汇入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财务处理按照《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属院校的政府采购工作,要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对省属院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省教育厅 联合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的,由省教育厅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规范;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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