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装备采购网讯:湖北省教育厅近日发布通知,为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关于“建立示范性职业院校对口帮扶地方或民办职业院校制度”的要求,决定实施湖北省高职院校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计划(以下简称“合作计划”),组织全省示范性高职院校与独立设置的民办或新建高职院校开展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
具体通知如下。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关于“建立示范性职业院校对口帮扶地方或民办职业院校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加强高职院校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升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水平,我厅决定实施湖北省高职院校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计划(以下简称“合作计划”),组织全省示范性高职院校与独立设置的民办或新建高职院校开展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计划”的工作目标
“合作计划”的实施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通过省级以上示范性高职院校(以下简称“示范校”)的对口支持,帮扶民办或新建高职院校(以下简称“对口院校”),树立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加强教学基础能力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教学师资与管理干部队伍,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其主要工作目标是:
1、通过“合作计划”,促进对口院校不断树立以用立业、立足服务湖北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树立以人为本、能力为重,服务学生职业发展的素质教育理念。
2、推动对口院校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与目标要求,加强办学基础条件建设,达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条件要求。
3、帮助对口院校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培养一批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精通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管理业务的管理干部队伍。
4、帮助对口院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要求,探索具有校本特色的办学体制机制、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专业建设。
5、帮助对口院校建立与完善具有校本特色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合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1、高职教育教学的合作研究与交流。围绕转变提升高职办学理念,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等,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
2、高职教育教学管理规范与机制创新。运用示范校建设经验,共同探索构建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帮助对口院校建设规范化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教育合作新模式、新机制。
3、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运用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的经验,以某一专业或专业群为平台,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设计与实施为重点,支持对口院校开展专业办学条件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提升对口院校的专业建设水平。
4、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学生双向交流学习。以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和中层管理干部为重点,开展示范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对口院校挂职,对口院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示范校随岗学习培训,提高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干部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水平。开展相同专业学生双向跨校交流学习,选修、辅修课程,接受专业实训,感受不同校园文化的熏陶。
5、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示范校要向对口院校开放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图书信息资源。
支持和鼓励各示范校结合自身的优势,根据对口院校的特点和需求,拓展支持与交流合作的领域和内容。
三、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院校安排
“合作计划”承担院校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职院校,各示范性高职院校在继续支持原对口支持院校的基础上,另与1所省内独立设置的民办或新建高职院校开展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具体安排见附件)。
鼓励其他办学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高职院校,在专业结构相近、优势互补、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
四、实施“合作计划”的政策保障
我厅将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武汉城市圈教育综合改革国家试验区协议书》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在政策、项目等方面对高职院校“合作计划”予以支持。
1、结对院校以合作共建的方式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教学(科学)研究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我厅优先予以立项或推荐。合作申报的项目不占对口院校的申报推荐指标。
2、支持和鼓励示范校选派专业教师和管理干部到对口院校挂职担任系主任、专业(课程)负责人、实训基地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并将示范校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和中层管理干部到对口院校挂职工作纳入我厅“彩虹学者计划”管理。挂职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省教育厅给予岗位资助,任岗位正职的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任岗位副职的每人每年资助3万元。“彩虹学者”在对口院校作为主持人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立项和推荐。
3、工作表彰。在示范校的帮助支持下,对口院校取得国家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或成果的,给予双方院校一定的奖励。我厅将每年召开一次“合作计划”实施情况总结交流会,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对工作积极主动、合作建设成效显著的院校,授予年度“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计划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五、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工作的有关要求
1、参加“合作计划”的各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对口支持合作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示范校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新的示范建设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动员、组织相关专业和部门的教师及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合作计划”。对口院校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自身发展,加强内涵建设,增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的极好机遇,积极主动寻求支持,密切与示范校的联系,加强沟通协商,提供相关条件,支持、配合示范校,共同做好对口支持和交流合作工作。
2、要认真落实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协议规定的内容。合作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优势互补、合作发展、共同提高的原则,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商,根据实际需要,共同拟订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协议书。示范校和对口院校要依据合作协议书,制定对口支持合作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项目、预期成效、建设内容、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安排等。我厅将建立“合作计划”项目任务书制度,各对口支持合作院校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双方议定的下一年度的合作计划按项目任务书形式报我厅备案(项目任务书样式另发)。
3、我厅将不断完善支持“合作计划”的工作机制和政策,及时总结各院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并保持持久的生命力,促进全省高职院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附件: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院校安排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对口支持与交流合作院校安排
| 序号 | 示范校 | 对口院校 |
| 1 |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
| 2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 长江职业学院 |
| 3 |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
| 4 |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 |
| 5 |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 湖北生物科技职院 |
| 6 |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 |
| 7 |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
| 8 | 鄂州职业大学 |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 |
| 9 |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
| 10 |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
| 11 |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 |
| 12 |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湖北开放职院 |
| 13 |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 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
| 14 |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
| 15 |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 天门职业学院 |
| 16 |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