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提出,教育信息化项目适用于“国家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专项”,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应用驱动、机制创新为基本方针,并指出,项目重点聚焦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服务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探索新型教育教学模式与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形成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办法》明确了教育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其中,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出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形成年度项目支持建议;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论证;督促项目任务实施与预算执行;审核项目执行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
教育信息化实施过程中,结题验收过程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就项目执行、资金管理、项目成效等进行评估评价,依此评估后续项目申报资格及预算安排的调整。这对教育信息化项目的质量,采购流程,及操作可实践性、可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办法》指出,教育信息化项目实施年限以财政部预算评审周期(现为2年)为准,规定了科技司、财政司以及部内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在项目立项、项目执行中的月度具体职责与流程。
《办法》还明确了项目执行单位因故延期结题甚至终止项目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并强调,教育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
该办法的提出,是在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宗旨下,对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确保实施,及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更重要、更现实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