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学生摔伤而发生的案件,法院判决学校与刘某共同赔偿张某9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原、被告所在的中学在收到法院关于加强教学管理和安全教育的司法建议后表示通过此案学校一定吸取教训,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张某与刘某是初中邻班同学,两班在操场合上体育课时,教师白某因故未在教学现场进行教学和指导。张某见同学们在练习跳高,于是也加入了跳高行列,当张某起跳后,刘某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将地上铺设的海绵护垫撤走,致使张某的背部直接触地受伤。经医生检查,张某腰部L2、3左侧横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某与学校以及刘某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学校与刘某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张某跳高时突然将防护垫抽走导致张某受伤,刘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在上课期间对刘某和张某均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由学校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共计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90,774.31元。
【法官说法】
学校与直接侵权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付桂琴:由于刘某未满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刘某的父母应当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体育教师在上课期间未在教学现场,未能对张某和刘某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致使被告造成原告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刘某和学校的过错,法院酌定由学校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