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日,市五中院审理了一件此类案件,学生自己担责四成。
法官建议家长应该尽早和孩子讲清楚体育运动的风险。
10岁学生
赛前跳绳摔伤
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在赛前练习跳绳时不慎摔伤,学生、学校如何分担责任?日前,市五中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学校未尽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赔偿学生近5万元。
据悉,10岁的小宇(化名)是渝中区一所小学的学生。今年4月5日,他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赛前跳长绳练习时,因提前起跳、提前落地,双脚被绳子绊住而摔倒,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天。经过鉴定,他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
由于协商无果,小宇起诉学校,索赔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跳绳比赛并无不当,但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活动,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意识到学生集体跳绳可能有摔倒的危险,并采取措施。该校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在旁边保护,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10岁的小宇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按常理应当掌握跳绳这一简单体育运动的技巧,并对可能会被绊倒的风险有清楚认识,跳绳时未掌握好起跳时机,且动作不规范、身体不协调,导致被绊倒而受伤,自己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
近日,市五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因未尽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5万元的损失。
手术初愈
体育课摔成骨折
2011年2月16媒体报道:2010年1月13日,在南川区一所中学上高二的吴涛(化名)车祸手术后不久,上体育课打篮球时,因球场有缝隙被绊倒摔伤,导致右股骨术后再次骨折,遂将学校告上法院。市三中院判决该校赔偿吴涛医疗费、护理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学鉴定费等,合计21054元。
法庭审理认为,吴涛作为年满17周岁的高二学生,应当具有相当的预见能力,他明知因车祸受伤接受手术不久,参加剧烈运动会再次受伤的可能性极大,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放任自己参加篮球运动,致使相同部位再次骨折。吴涛对受伤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体育运动有风险
承办法官称,参加体育运动有风险。学生大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适当的体育运动时,应当对风险有清楚认识。为此,建议家长也应尽早和孩子讲清楚体育运动的风险。
自由活动
球拍打残眼睛
2007年8月16日媒体报道:小刚与小勇原是铜梁县一所中学高二学生。2005年6月3日上午,第3节课是体育课,体育老师把活动器材分发给学生,让大家自由活动,自己去给外单位篮球比赛当裁判。在自由活动中,小刚、小勇和另外两个同学一起玩羽毛球双打,小刚接球时,球拍不慎打中了同组队员小勇的右眼。经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勇右眼10级伤残,需医疗费约15000元。
2017年4月10日,对于小勇诉状中所要求的4万余元费用,铜梁县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40%,小刚承担35%,剩下的由小勇承担。学校和小刚上诉。
学校要担哪些责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介绍,2002年8月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举了一些教学和生活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