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经济建设对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发〔1999〕2号)及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部分高等学校继续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和政策
有关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考单招)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北京市教委、有关部委正式下达,未经批准的招生专业不能安排招生。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北京市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通知》(京教计〔1999〕020号)及《关于北京市按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补充通知》(京教计〔2000〕042号)执行。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6〕19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