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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8-01-25 09:39 围观961次

  ​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正式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范恒山强调,《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做好修法工作,要重点把握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三项原则。在修订范围上,将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按照时间安排,年内将争取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行业痛点:最低价中标

  2017年5月、6月,人民日报分别2次刊文,直接点明“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已列出有关限制“最低价中标”、鼓励推行电子招投标的条款。

  因此,2018年对《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尤其值得关注!

  在1月19日的会上,发改委负责人特别提出,“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人民日报在对江苏、湖北、四川3省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

  “最低价中标”,真的该改改了!

  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征求意见稿》,关于《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有以下提议: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注:有专家指出,此条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可以看出,这个《征求意见稿》中的多项内容,并没有在12月27日的修改中实现。会不会在2018年的修订草案中呈现,还需拭目以待!

来源:发改委,度川管理研究部 责任编辑:云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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