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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2018—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8-04-17 10:18 围观4045次

  为提高四川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

  省级单位满足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省级采购执行系统-网上竞价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实施采购。

  (一)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品目范围和限额控制标准,具体要求按财政厅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的选择。省级采购单位符合网上竞价的货物和服务,可选择网上竞价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通过网上竞价,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商场直购。

  商场直购包括竞价系统内的电商平台采购。

  (三)执行时间。年初预算的项目在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执行中追加、调剂或提前采购的项目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

  (四)日常管理。按照财政厅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项目采购结果的监控;建立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诚信记录,促进采供双方的诚信履约;健全供应商退出机制,规范供应商库的日常管理;逐步推进商品库标准化建设和采购需求标准制定。

  二、批量集中采购

  (一)适用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打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等。

  (二)配置标准。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采购中心2017年4月发布的产品配置标准执行(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调整工作完成公告》),超过现行省级资产管理预算标准的配置标准不再执行。配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由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

  (三)执行时间。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2期。分别在4月和10月执行,发布采购公告的时间为4月底和10月底,各省级单位应在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将采购计划推送至采购中心并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调整事项。

  1.配置参数调整。省级单位因实际工作需求,需调整配置参数的,应就调整配置参数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以调整后的配置参数实施批量集中采购。配置参数调整后,不得超过批量集中采购预算标准。

  2.采购方式调整。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需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由省级单位委托采购中心向财政厅申请采购方式变更事宜。

  3.执行方式调整。省级单位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需求的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执行网上竞价或商场直购;达到50万元的,经省级单位主管预算部门书面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五)其他。采购中心将继续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批量集中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提供技术支撑。

  三、定点采购

  (一)适用范围。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和机动车保险服务等项目。蓉外省级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

  (二)执行要求。严格按照《四川省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川机管[2014]5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川机管发〔2015〕94号)、《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工作的通知》(川机管函〔2015〕965

  号)、《关于2018—2020年度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的通知》(川机管函〔2017〕1465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在当年完成,不得跨年执行。

  (四)其他。采购中心将建立对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和省级单位使用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回访和问效,提高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服务质量。

  四、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适用范围。包括除执行网上竞价采购、商场直购、批量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之外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蓉外省级单位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按照财政厅有关要求办理。

  (二)执行时间。年初预算的项目在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采购计划推送、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申报材料提交,上述附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进行下载;预算执行中追加、调剂或提前采购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采购计划推送、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申报材料提交。

  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未按要求推送采购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提交申报材料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三)其他。采购中心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有关要求,参与省级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五、工作联系

  为保障省级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合规、高效执行,请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采购中心具体衔接办理本单位集中采购业务。

  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3号

  联系电话:6132307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责任编辑:赵国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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