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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9-09-19 10:02 围观1882次

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等)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在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应遵守本规范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统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设立符合本校特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存储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知识、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第九条 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需求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应不超过一学期使用量,学校应保存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储存室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储存室的设置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装置。腐蚀性化学品柜应设置防遗撒托盘,柜体应防腐蚀。

  第十八条 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张贴治安防范标识,防止盗抢或丢失。

  第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和处置,并统计上报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或实验员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以满足当次实验用量为准,不得让学生代领。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应由教师或实验员将剩余危险化学品交回储存室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自行分装或稀释配制的化学试剂应粘贴清晰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必要的通风、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并定期维护。

  第二十六条 教师和实验员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开展实验前应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开展实验操作的教师、实验员和学生应做好个体防护,穿戴实验服、防护眼镜及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准备室、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对有视线障碍的消防器材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

  第三十条 未经使用的,伪劣、过期、失效的以及需要抛弃、淘汰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收集,妥善保管。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应严格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应遵守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废弃气瓶应交由气体生产单位或危险气体处理单位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编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区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应掌握化学品撒漏、初起火灾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的使用技能。熟知常用洗消药剂的配置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区教委,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之中。对于违反本规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小学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来源:市教委 责任编辑:阳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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