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装备采购网
第七届图书馆 体育教师课题研修班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2-03-15 09:56 围观550次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等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管理办法》在近三年来竞赛活动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部分对竞赛活动提出了总体管理原则;申报条件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认定流程明确了教育部等部门认定审核竞赛活动的各项环节和时间节点;组织要求对竞赛活动主办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的报名参赛、专家选聘、命题阅卷、评审评奖、公开公示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日常监管强调了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确了查处违法违规竞赛活动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

  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广泛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行为,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起来看《管理办法》全文——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审核结束后,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十八条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撤销其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3日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来源:教育部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校体购终极页

相关阅读

  • 2023年教育部“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公布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04-02
    经过各地逐级遴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网络公示等环节,教育部近日公布2023年教育部“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2023年教育部“基础教育精品课”名单教育部“基础教育...
  • 教育部2024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部署会在杭召开
    浙江省教育厅04-02
    4月1日上午,教育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2024年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部署会。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 数字教育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专项行动暨“扩优提质年”启动仪式举行
    教育部04-01
    3月28日,在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开通两周年之际,教育部在京举行数字教育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专项行动暨“扩优提质年”启动仪式。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嘉毅、吴岩出...
  • 祝贺!教育部公布2023年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优秀案例和“书香校园”遴选结果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03-29
    日前,教育部公布了2023年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优秀案例和“书香校园”名单。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教育部集中公示,最终64个地区和99所学校分别被确定为区域优秀案例和“书香校园”...
  • 教育部公布2023年度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03-19
    日前,教育部公布了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共新增备案专业点1456个、审批专业点217个(包括160个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57个目录外新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
  • 6项部署!教育部等4部门通知来了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03-12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2024年3月以“有效减少近视发生共同守护光明未来”为主题,开展第8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通知作出六项部...
  • 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代表委员这样谈教育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03-04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即将召开,3月1日,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教育集团总校长、党委书记刘希娅,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副校长明东从代表委员和一线教...
  • 在校生2.91亿!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数”说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03-01
    3月1日上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跟教育小微一起去现场看一看——郭鹏司长介绍了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一起来看——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教育装备采购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教育装备采购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教育装备采购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校体购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