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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多点发力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2-05-11 09:46 围观1390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特别是减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负担更是离不开采购人这一重要当事人。

  首先,采购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这是采购人助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根本。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其属性为国家机关、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应起带头和示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八种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同时,各地还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上这些都是采购人必须遵守的。

  其次,采购人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探索一些其他做法,减轻市场主体(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负担,从而达到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目的。

  第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可取消要求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做法。通常情况下,一份审计报告需要供应商花费少则四五千元,多则过万元的费用。供应商每参与一次投标活动所需要花费在银行资信证明的费用在300至500元之间。这些都是依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要支出的直接费用。当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等证明都改为了信用承诺制。笔者认为,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也可改为承诺制,如此可为供应商节约投标成本。

  第二,采购人应尽可能地通过电子化采购“让数据多跑路,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少跑腿”。一方面,让参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由线下转为线上操作,减少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差旅费,减轻投标的财务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制作响应文件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一本彩色打印(100页)的响应文件所需要的打印费少为300元,供应商参与投标少需要三套文件,也就是900元,再加上响应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差旅费,供应商线下响应一个采购项目,至少需要花费一两千元。

  第三,采购人应主动提出取消没有实际意义和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提供各类认证证书的要求。笔者曾在一个预算金额300万元的家具采购项目中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认证证书在10个以上。这一现象并非个例,部分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有的项目所要求的认证证书多达20多种,这些认证证书,除个别为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外,其他都没有法律依据。据供应商介绍,一家仅100多人供职的家具生产企业,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三年年审就要花费1万元左右。可以说,一个项目需要的认证证书越多,供应商的负担就越重。

  第四,采购人非必要不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实行彩色打印,减少供应商的响应费用。

  第五,采购人应按时或提前支付采购资金,减少供应商财务成本。凡政府采购项目都是有资金来源和保障的,尽管财政部门不断强调采购人资金应按时或提前进行项目款项支付,而总有部分采购人迟迟不支付资金,让资金沉淀在账上。

  第六,采购人应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建库行为。对于采购人的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建库的行为,很多采购代理机构敢怒不敢言。目前采购代理机构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采购人的遴选工作,甚至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专门成立遴选项目组从事该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参加一次遴选活动,就是一次投标、响应活动。其费用主要包括:现场领取遴选采购文件的人工费、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费、响应文件制作费(彩打)、投递响应文件和参与采购活动人员的人工费旅差费等,整个费用少花费5000元。这种遴选,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一年少则参加30个,多则参加60个,其费用可想而知。

  第七,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谁委托谁负费”的原则。目前,部分采购人将许多本该由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全都压在了采购代理机构上,而采购代理服务费还是参考执行2002年的标准。这让不少采购代理机构苦不堪言。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谁委托谁负费”的原则,按规定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费用的,采购人必须执行。对另行委托采购需求调查、进口和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等事项的,采购人应适当地增加委托服务费。

  最后,某些地方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的负担,采用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严禁收取采购文件的工本费。这两项措施,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考虑有点欠周全。

  一是这两项规定都没有上位法做支撑。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取消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规定。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属于国际惯例。三是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

  因此,地方财政部门不应完全取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应放权采购人,让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对投标(响应)保证金提交形式、提交金额比例等方面予以规定。

  另外,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采购人还可以尝试,对非中小微企业要求提交一定比例非现金形式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要求其采取信用证担保的方式取代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

  关于不允许采购代理机构收取采购文件费问题,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本意是好的,是想支持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供应商的负担。但同时,却忽视了另一个问题,即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也大都属于中小微企业,他们也需要国家的支持和扶持,他们的权益也要得到保障。通过牺牲一方市场主体的利益来保全另一方市场主体的利益是厚此薄彼,不是最佳选项。

  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监督管理部门要出台有关采购文件售价标准的政策(有些省市出台过类似的规定),这样既保证了采购代理机构的权益,又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另一方面,监督管理部门放权采购人,同意其有权利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免收采购文件发售费用。

  综上所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应主要靠法律,而不是靠行政命令,只有规范了采购人行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才能减轻供应商负担、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分别系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宋军 陈小雨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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