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措并举做好下半年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清除政府采购领域针对中小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要求各采购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以及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通知》要求,加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下半年,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通知》要求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预算主管部门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通知》提出,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及时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对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要求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为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通知》明确,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通用类货物累计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5%—6%。
此外,《通知》还明确,通过实行远程开标、无纸化投标,推行远程谈判(磋商),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标人可通过电子合同在线向银行申请融资,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