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积极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全力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鞍山市财政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一是落实针对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全市各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目前,鞍山市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与预算执行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已经完成,政府采购从指标导入、网上采购到款项支付,依托网络形成完整闭环,做到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电子化和无纸化,全流程网上留痕。下一步,鞍山市要加大推广使用力度,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同时,鞍山市建立起常态化督导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体而言,一是落实《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文件精神,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代理机构台账,及时纠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打造“中立诚信”的政府采购中介环境。二是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对未明确政府采购内部管理部门和专人管理的预算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性和连贯性。三是加强自身队伍梯队建设,充实年轻力量,增强服务意识与热情。
鞍山市针对在巡视中发现的采购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措施,做好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指标系统的衔接工作,结合公用经费指标和基本运转指标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明确《提前实施采购申请表》的适用范围,提示采购人提前采购下一年度的保洁、保安、物业等服务,根本解决合同签订日期与履行采购日期不一致问题。此外,鞍山市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部署,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公立医院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