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购中心受委托人委托于2023年5月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对某医院图像及文档打印输出外包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项目预算为每年60万元。截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5家企业通过磋商小组资格审查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汇总得分后,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最终排名第一,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确认排名第一的公司为本次项目成交供应商。
采购中心按规定进行了成交结果公告,随后,其中一家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质疑“评分细则标准中的某项培训证书,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中心接收了A公司的质疑函。
问题引出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该如何处理相关质疑?
分析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采购实践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情况时有发生,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仍是质疑投诉的“重灾区”。但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力度是比较大的,那么,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受理质疑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依法履行核实的义务。如果质疑函内容材料明确,且证据材料客观、有官方证明等佐证情形的,可要求成交供应商进行质证和核实,在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时,可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成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进行后续采购活动。
如果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如果质疑函内容材料不明确,仅有文字材料,无其他佐证材料等情形,在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时,可直接答复“质疑查无实据”即可。但根据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告知供应商有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为妥善处理类似质疑,笔者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善意提醒供应商,告知其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既可以节约财政资源,也能够节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协助投诉处理所必须付出的人力和物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