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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评审因素和采购需求不对应的投诉案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4-08-20 16:39 围观19次

  案例要点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项目执行中,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应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医院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就“X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1月5日,集中采购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月7日供应商W公司获取采购文件。1月10日,供应商W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1月12日,集中采购机构答复质疑。

  2022年2月11日,W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W公司认为:

  1.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报价部分的分值为10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价格分值要求。

  2.在评审标准中,对于技术团队的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要求供应商提供电子病历评级案例、互联互通评审案例,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将医疗信息系统集成(IHE)测试认证设为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本项目工期要求为1年,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并且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6.招标文件中对所有存在的第三方接口费以及原LIS和微生物系统的升级都要求中标人承诺支付并进行报价,并且要求中标人不得以重建或者新建的方式实现,属于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

  经财政部门查明,本项目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采购属性为服务项目。

  评审标准中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证书、“电子病历评级案例、互联互通评审案例”“医疗信息系统集成(IHE)测试认证”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招标文件中合同履行期限为12个月,而招标文件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测评方案程序和时限的相关规定,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将超过12个月,与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要求存在冲突,客观上不合理。

  第三方接口费及原系统升级系采购人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医疗机构运行实际情况而设定的采购需求,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另查明,“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证书”、医疗信息系统集成(IHE)测试认证存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的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2、3、4、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但投诉事项 2、4 涉及评审因素,在核查中发现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对应,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5 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财政部门认为,虽然W公司在投诉中所提到的相关证书和业绩要求符合项目采购需求,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无该项内容,属于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合同履行期限,财政部门认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测评方案程序和时限,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将超过12个月,与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要求存在冲突,客观上不合理,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稿单位: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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