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南昌市教育局对原《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要求》)。
记者了解到,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那么,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设立将有哪些基本要求?对学校办学场所、师资力量、校舍设备、班额等都有哪些规定?跟随记者一起来看看。
办校基本要求: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社会组织,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中小学的个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有D级危房或其他安全隐患
学校网点布局要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规定,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不得有D级危房或其他安全隐患。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租赁场地办学的,必须与产权人签订十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租用闲置公办校舍必须经该公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校园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 168号)建有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标准,按照标准配备学校保安员和宿舍管理员,设置警务室和报警点。在校园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办有食堂的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并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的,应按相关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
5月18日前可反馈意见建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规范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努力打造优质学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5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南昌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联系人:丁建军,联系电话0791-83986476,邮箱:7271025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