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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9-08-20 14:26 围观623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1. 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

  2. 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

  3. 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

  4. 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 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

  6. 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

  7. 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

  8. 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

  辽宁省教育厅

  2019年8月19日

来源:辽宁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张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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