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教学使用的动物浸制标本,包括整体外形标本、一般解剖标本、色剂注射解剖标本、分系统解剖标本、比较解剖标本和生活史标本。
1 标准材料和处理
1.1 应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选用发育正常的新鲜材料。
1.2 各类标本的有关器官和部位都要目视清楚。
1.3 生活史标本必须用同种材料制作,其大小比例应符合自然发育规律。
1.4 产品应保持各部形态自然、构造完整、色泽正常以及制作洁净、切面整齐。
1.5 解剖标本中显示外形的部分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均应保持完整。除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对某些器官可做移位和修剪者外,其余内脏器官和皮肉等组织都应保持原形和自然位置。移位和修剪的器官均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写明其原来状态。显示的器官和部位不廖步于产品标准中的规定。
2 色剂射注
2.1 色剂注射解剖标本一般在动脉、肺静脉内注红色;静脉、肺动脉内注兰色;肝门静脉系统内也可注黄色。所注色剂应色泽鲜明、对比协调、互不相混。有特殊注色要求的血管和部位在产品标准中另行规定。
2.2 分系统解剖标本和比较解剖标本一般不作色剂注射。
2.3 所用色剂应不溶解于保存液,且不褪色,
2.4 色剂注射解剖标本应使产品标准中要显示的血管以及各主要内脏器官壁上的血管内均注有色剂,注入量应适当,不得使心脏、血管有目测到的比例变形。
2.5 必要时胆囊内也可注绿色。
3 标本的安装
3.1 标本一般应牢固地绑缚在衬板上,装于无色透明的容器内,并固定衬板,使之不能串动;生活史标本一般分别定位于密封的透明容器内,再装在透明面的标本合中,或直接约但于透明塑料块中。
3.2 容器的口与盖应密合。玻璃器皿应退火。容器应无色透明、形态端正,无破损及妨碍观察标本的各种缺陷,容器的大小应与标本相称,各种规格的安颜封闭后形状、长度应该保持一致。
3.3 容器盖应密封。且易开启。倒置时应无保存液渗出。为了防止保存液振荡或倒置时冲动容器盖,容器上可加保护套。
3.4 可根据标本的不同性质和要求,选用不同的保存液。保存液应能长期保存标本,使之不腐烂、不变形、异以能地保持其自然色泽,并应在说明书中注明保存液的配方。
3.5 保存液应无色、透明、基本无沉淀。
3.6 色剂注射解剖标本和具外骨骼的整体外形标本其保存液的PH值应保持在7~8之间,前者的保存液一般用不低于4%的甲醛水溶液。
3.7 保存液应基本注满容器,以免因其振荡而损坏标本。
3.8 比较解剖标本中,各标本所属名称、类别的标签和生活史标本各发育期的标签贴在容器(或标本合)内各标本的下面。
3.9 解剖标本的各器官、部位用阿拉伯数字的号签标注,号签一般粘贴在该器官上,位置应准确端正,不得影响观察。小形器官的号签可贴在旁边适当位置,并加箭头指向所标器官。号签注释使用的名称除参照有关教材外,应使用专肉学科的名称,标注的器官位注意其系统的完整性。
3.10 容器内的各种标签均应能经受保存液的长期浸蚀而不变形、变色。标签粘贴应平整牢固。贴签的胶液应无膨胀现象,并不得溢于签外。
4 其他要求
4.1 产品还应符合JY26-79《教学仪器产品一般质量要求(试行)》中的规定。
4.2 动物浸制标本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两级。产品全部符合有关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的为一级品;产品存在某些缺陷,但尚能达到产品标准中主要技术要求的为二级品。对二级品的具体要求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4.3 检验规则按照JY27-79《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规则(试行)》进行。
4.4 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保管应符合JY26-79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
4.5 整体外形标本的标签必要时可附学名。
4.6 产品不得倒置或横位存放,也不得在0℃以下的环境中运输。产品保管的环境温度为0~40℃,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4.7 本标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部分也适用于植物浸制标本。